内容导读
农村集体聚餐因其特殊的餐饮服务方式,一直以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发生风险隐患较高的环节,因此如何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家宴的食品,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案例
年9月29日0时20分,阜沙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接到阜沙镇镇政府值班室电话通知,称有群众向其反映有10多名群众于年9月26日至9月28日期间参加了林某府迎亲宴后在9月28日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医院急诊科诊治,怀疑是食物中毒。
事由
经调查,某府迎亲宴于年9月26日中午开始设宴,直至28日晚设宴完毕,共计供餐6餐次,期中26日、27日是由林某邀请了来自东凤镇承接大小宴席的团队来家里烹调供餐。
婚宴宴请来自中山港口镇、阜沙镇、三角镇等地亲友余人,9月28日3时起,部分参加婚宴的人员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胃肠道不适症状,医院就医,患者经对症治疗后好转,无危重或死亡病例。
疾控人员对晚宴举办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执法人员对林府迎亲宴晚餐剩余的菜品(白切鸡、烧猪肉、瑶柱节瓜、时菜炒猪肚、芋头藕扣肉、清蒸带子、茶树菇炒红萝卜)共7个菜品,进行食品抽样送检,此次自办酒席未向所在村卫民村及镇食药监所报备。
调查结果
根据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林某婚宴聚餐引起的一起副溶血弧菌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内容:确定本事件为一起副溶血弧菌食物中毒事件,中毒餐次为9月27日林某婚宴的晚餐,可疑中毒食物为白切鸡。
处罚结果
当事人梁某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三部分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七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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