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网上新闻弹出“浙大食物中毒,涉及69人”,具体新闻内容如图。
那么问题来了,我在你家吃的东西,我买的意外险,能向保险公司所欧赔吗?
首先科普一下,意外险里面的“意外”是什么意思。
保险上对于意外的定义是: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针对食物中毒,我们来分析一下,食物中毒是否符合以上意外的几个特性。
外来的,突发的:食物中毒明显是人体意外的食物进入体内导致的肠胃功能紊乱的疾病,明显符合。
非本意的:没有人(正常人)故意去吃不干净的食物来索赔吧!
非疾病的:这个就是争议点了,首先食物中毒实质上是一种疾病,而意外里面的定义非疾病就是排除了这一条。
因此很明显,从概念上来分析,意外险是不赔食物中毒的。
而且,市面上大多数意外险的免责条款都注明,食物中毒是免责的,因此食物中毒导致的医疗费用,是不可以报销的。
但是,如果你觉得这就是结果那就大错特错了。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小明投保了某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昨天下班和三五知己在吃完楼下的小龙虾,半夜突感胃部不适想吐,而且越来越严重,经过一段时间开始不停呕吐,医院治疗,同时吃小龙虾的几个伙伴也是如此,确诊为食物中毒,很可能和吃的小龙虾有关。
那么问题来了,他之前投保的意外险(包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能报销呢?
如果只是小明一个人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的现象,是很难证明是食物中毒的,因为很难排除是小明自己肠胃的问题,但是出现了多名同类现象,医院出具了食物中毒证明,保险公司条款里面没有列明食物中毒是免责的,就应当赔偿小明此次医疗费用。(行业内有个规矩,只要出现3名及以上食物中毒,医也属于意外的责任,前提是该条款没有对食物中毒免责~~~)
那好,如果是只有小明一个人食物中毒,咋办?是不是就没有得赔偿呢?
答案不是的,医院通过一定程序上报区级疾病控制中心备案,同时出具报告证明了小明的是食物中毒,保险公司根据这份报告,同样是要赔偿的。
最后,给大家一个建议,买保险,不仅仅看保险责任,同样要细心点,翻看后面的免责条例,有时候,你也可以趁着空隙“褥羊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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