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最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年5月政治局会议习大大再次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
年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共九章一百五十四条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了。
新法其他的亮点不做赘述,单在重罚方面的特点:强化刑事责任追究,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则终身禁业;增设了行政拘留,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肉、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增设行政拘留处罚;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货值金额30倍罚款;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等。这些加重的处罚都可以解释国家对食品安全的最严管理。
不过在食品安全事故追究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有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说明的地方,即:
发生事故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要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新法上面并没有明确如何处罚:
1)事先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法律责任)
2)及时对事故进行了处置、报告(配合救治、调查、封存、防止事态扩大等),没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3)没有拒绝、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第一百三十三条)
这个说明直到年1月24日,
食药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
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
才得到了补充:
处罚到人的规定指出: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这句话的意思是由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的违法情形引发的食物中毒适合使用行政拘留,这些违法情形指: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上述所列共有18类违法情形因为危害较大极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所以采用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是对《食品安全法》关于食物中毒肇事单位和人员缺少处罚条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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