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宣传月结合案件街头普法武夷山检察

<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武夷山市“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于11月2日上午在“希望公园”举行。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本次普法宣传活动,以实际行动助力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活动现场,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工作人员现场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通过现场解答等方式向过往群众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让群众了解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举报途径,增强了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

下一步工作中,武夷山检察院将结合刑事与民事检察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依托法律监督职能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传播公益诉讼理念,全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1

案例一:“病猪案”

年4月28日,游某某到武夷山市兴田镇雷达连处帮忙处理病猪,在将病猪放血屠宰后,私自将病猪肉带至度假区农贸市场进行贩卖。贩卖当日,即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归案。经鉴定,该病猪肉内含有猪圆环病毒,属二类动物疫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该案经武夷山检察院起诉,最终法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游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的刑事处罚。

02

案例二:“油条案”

年12月起,商贩郑某甲与吕某乙在制作油条时,超量添加“明矾”,后于武夷山市中心市场附近摆摊贩卖,案件经武夷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查获。经鉴定,该油条中铝元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该案经武夷山检察院起诉,最终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郑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人民币的刑事处罚。同时案件已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我们国计民生,打击食品犯罪关乎我们民生大计。勿贪小利,勿以恶为,勿拿食品安全开玩笑,勿拿违法犯罪开玩笑,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环境,努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需要你我共同行动。

END

供稿

第一检察部

编辑

王焕娟

审核

胡伟明

武夷山检察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wuzhongdu.com/sztp/1156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