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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汤里喝到鸡毛商家赔一千元
年8月17日市民林某秀到番禺某饮食店就餐,用餐过程中,林某秀发现其中一份例汤中有一根鸡毛,经与饮食店协商无果,林某秀遂向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投诉。林某秀另提起诉讼,要求饮食店赔偿1千元并手写书面致歉书。饮食店辩称,自己店内卫生状况良好,不排除林某秀存在消费碰瓷的嫌疑,且当日用餐过程中工作人员在看到汤碗托盘上有类似鸡毛的异物后,已第一时间向林某秀道歉,并提出退换套餐的解决方案被拒,其已多次向林某秀道歉,林某秀要求手写书面致歉书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秀到饮食店就餐,双方已形成消费性合同关系,饮食店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饮食店称不排除林某秀存在消费碰瓷的嫌疑,但除陈述外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林某秀在用餐过程中于例汤中发现一根鸡毛,并立即告知服务员,饮食店工作人员确认看到林某秀所食用汤碗的托盘上有类似鸡毛的异物。而鸡毛属于不能作为食品食用的异物系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普遍认知事物,故应认定混入该异物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番禺法院判决该饮食店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林某秀元。
案例2·低价从疫区购入进口冻肉食品40箱,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豪注册成立某豪冷冻肉品有限公司,并以某豪冷冻食品购销部名义对外经营。年12月23日上午,向“阿彪”(另处理)现金低价购入无进货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冻肉食品40箱存放于上述购销部冷库对外出售。次日,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扣缴上述40箱无中文标签及报关单据的冻肉食品。经查,其中有26箱冻品食品均来自疫区,属于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豪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被告人陈某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无进货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冻肉食品40箱,予以没收销毁。
案例3·知假买假的买受人,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年6月18日李某鸿在京东商城“某安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广州某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红豆50包、树上黄葡萄干50包,支付货款元。年6月23日李某鸿再次在京东商城“某安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黄豆包、玫瑰红葡萄干包,支付货款元。后李某鸿发现购买的黄豆、红豆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并非属于被告广州某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行为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其次被告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未取得生产执行标准、亦未标注生产者公司名称和地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李某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保护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发生的消费行为。本案原告李某鸿短期内两次大量购买同种类型的产品,其数量远超正常消费者的日常所需,其亦未证明购买涉案产品的正常用途,故李某鸿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法院不认可其消费者身份,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番禺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元给原告李某鸿,原告李某鸿同时应退还购买的红豆、树上黄葡萄干等给被告广州某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能退还的,折抵相应货款;驳回原告李某鸿的其余诉讼请求。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广州某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退还的涉案产品后,应将违法生产的涉案产品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近年来,番禺法院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